《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条。
🟥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①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 招标后没有提供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