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指南》要求,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积极开展政务大数据体系相关体制机制和应用服务创新,增强数字政府效能,营造良好数字生态,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指南》明确,2023 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数据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到 2025 年,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更加完备,政务数据管理更加高效,政务数据资源全部纳入目录管理。
《指南》指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括三类平台和三大支撑。
三类平台为“1+32+N”框架结构。“1”是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我国政务数据管理的总枢纽、政务数据流转的总通道、政务数据服务的总门户;“32”是指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建设的省级政务数据平台,负责本地区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供需对接、汇聚整合、共享开放,与国家平台实现级联对接;“N”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政务数据平台,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汇聚整合与供需对接,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尚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部门,可由国家平台提供服务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