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万得员工跳槽b站被索赔200万?法院:竞业限制不应阻碍工程师再就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览青报道】
原在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得”)数据分析师王某跳槽b站担任软件工程师,被万得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以离职前一年年薪十倍赔偿违约金200万元。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纠纷,需支付万得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万元,相当于王某离职前一年的薪水。
王某指出,其在万得的岗位是智能数据分析,主要工作是参与金融信息领域的机器翻译软件编程,2020年8月至哔哩哔哩担任高级算法工程师,从事手机APP开发工作,负责推荐模块推荐信息流业务。王某方面认为,其入职的哔哩哔哩为泛视频行业,脱离了万得所在的金融信息行业,已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而万得方面认为,王某在职期间担任数据分析师,属于底层设计人员,接触涉密计算法、公式,因此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王某在万得从事智能数据分析工作,负责框架搭建,类似于其所称的推荐信息流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万得与哔哩哔哩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家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家公司属于竞争企业。其次,根据王某与万得、哔哩哔哩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其在万得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智能数据分析,在哔哩哔哩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算法工程师,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而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目的是要防范离职员工实际利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有运用的潜在可能而不正当地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
上海一中院认为,对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上海一中院审理本案时提到,两家公司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在此前提下,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更何况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